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刑诉案例1-杨明案

搜搜小姐姐 搜搜小姐姐
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杨明,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日,四川东风速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广州永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永昌公司向东风公司派遣劳务人员。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明与永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明由永昌公司派往东风公司工作,派遣时间从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该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致。同日,杨明在东风公司提供的员工保密承诺书、派遣岗位录用条件告知书、保证书上签字,后东风公司向杨明发出员工入职通知书,通知杨明于2018年8月27日到东风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河县“蜀都中转场”上班,担任运作员。2018年11月15日凌晨,杨明在东风公司的“蜀都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凌晨3时许,杨明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故意避开监控录像,将自己经手分拣的内装一部手机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东风公司发现托运的包裹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下午,杨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明身上搜出被盗的手机,从杨明住处查获被盗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告知了杨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杨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分拣工作时窃取手机包裹的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侦查机关为其指派了值班律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杨明向侦查人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赔偿东风公司1999元。侦查机关决定对杨明不报请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杨明向检察人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本案由双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明涉嫌盗窃罪向双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听取被告人杨明意见,法院决定采用速裁程序审理。在第一审阶段,被告人杨明的近亲属为其委托了辩护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错误,被告人杨明依法不构成犯罪。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正确。但鉴于,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对被告人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经征询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公诉人坚持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辩护人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法庭经类案检索发现,本院不久前判处的被告人贾某福盗窃案(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贾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失主,盗窃金额为2850元。该案判决结果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案盗窃金额和量刑情节相当,为维护量刑的均衡化,法院判决结果为:被告人杨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检察院认为,第一审法院不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抗诉。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改判:撤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杨明无罪。第二审判决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一审判决和审判决均确有错误,提起再审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经再审审理,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问题1. 对本案中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作出评析。

对本案中认罪认罚的适用问题分阶段评价如下∶

(1)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权利保障充分,变更强制措施正确。

侦查人员告知了杨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了杨明会见值班律师的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认 罪认罚的情况下,不报请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正确。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正确。检察机关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就量刑建议与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协商一致。

在值班律师或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 认罚具结书,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3)审判阶段对被告人不适用认罪认罚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错误。

"认罪"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指控的主要 犯罪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就本案来说, 在法庭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对罪名适用有异议,并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但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不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应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法条]《刑诉法》 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问题2.结合本案谈谈值班律师制度和辩护律师币制度的区别。

值班律师制度和辩护律师制度区别主要有3点∶

(1)设立的立法目的不同。

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认罪认罚案件中,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相关的法律规定,保证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帮助被告人作出程序选择。

辩护律师制度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辩护权的具体体现。

(2)地位和性质不同。

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是法律帮助人的地位,性质属于法律帮助和咨询。

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是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其行使的权利是辩护权。

(3)权利的大小和范围不同。

值班律师制度是辩护律师制度的补充,只有在当事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才由值班律师行使法律帮助权。

值班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36条。

【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6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问题3. 结合"类案检索制度",谈谈对"量刑规范化"的认识。

【定义】"量刑规范化"是指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目的】其目的是规范量刑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杜绝"同罪不同罚",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量刑规范化和均衡化,推动了"类案检索制度"一系列的改革,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量刑规范化问题,依然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需要不断总结积累经验。

【法条】刑诉法第198条第1款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问题4. 结合本案,谈谈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主要包括四点∶

(1)抗诉对象不同。

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决、裁定

再审抗诉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抗诉的主体不同。

二审抗诉主体是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再审的抗诉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3)抗诉的期限不同。

二审对判决的抗诉应当自送达一审判决之日起10日内、送达一审裁定之日起5日内提起,再审抗诉没有期限限制。

(4)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不同。

二审抗诉后的审理程序只能依据二审程序进行,

再审抗诉后的审理程序依原审生效案件的审级决定,既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

问题5. 结合本案,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审判中心主义理论。

审判中心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任何人不得被定罪处罚。

庭审又是审判的核心。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首先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使庭审真正成为事实查明、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的核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实现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制约。

使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都围绕审判程序展开和进行

充分发挥审判保障诉权、尊重人权的功能,建立健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机制。

(3)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审判中心主义就是要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当庭宣判制度" 等,使审判真正担负起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任。

问题6. 如果你是本案第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简述你的辩护意见。

本案中,作为本案的第一审辩护律师,应作无罪辩护。

本案可以从实体上进行辩护,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职务侵占行为。

本案被告人侵占的数额经鉴定为1999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达到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1)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而非盗窃行为。

第一,被告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为东风公司的员工。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杨明系永昌公司向东风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

东风公司与被告人杨明签订了正式的入职手续。在性质上杨明属于用工单位的员工。故被告人杨明在实施侵占行为时为东风公司的员工。

第二,被告人实施侵占涉案财物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是受东风公司安排从事快递物品的分拣工作 ,在工作期间对其分拣的物品享有合法的接触、控制和管理权。被告人正是利用分拣工作合法接触、控制和管理物品的便利条件 ,将归于本人分拣的涉案手机非法占为己有。

第三,本案的被害人为东风公司,其并非涉案手机的实际所有人。

根据《民法典》第83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手机在快递途中,其灭失由东风公司承担赔偿责件,故因手机被非法占有告成承运人损失应由东风公司承担责任。而案发后被告人杨明已经赔偿了东风公司的损失。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侵占行为 ,而非《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中的盗窃行为。

(2)本案涉案手机的价值为1999元,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小,没有达到构成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非法占为己有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严重程度。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整理自《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21年)

参照答题模式及采分点:觉晓法考蒋四金老师答题法(觉晓app)

相邻资料

阅读 下载数 0
栏目专题
user-avatar
钢琴
钢琴是西洋古典音乐中的一种键盘乐器。
user-avatar
羽毛球
现代羽毛球运动是起源于印度,形成于英国。
user-avatar
品牌营销
通过市场营销使客户形成对企业品牌和产品的认知过程。
user-avatar
其他外语学习
外语,指外国语,即非本国人使用的语言。
user-avatar
期货投资
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
名人专题
user-avatar
柳传志
中国联想控股、联想集团创始人。
user-avatar
陈安之
中国著名的成功学演讲大师。
user-avatar
杜云生
亚洲创富教育、销售培训讲师。
user-avatar
金正昆
著名公共关系与礼仪专家,有“中国礼仪教授第一人”之称。
user-avatar
曾仕强
国学大师,全球华人中国式管理第一人。